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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此页 发表时间:2017-11-17 查看次数:4577次 返回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解决在常高校、科研院所仪器和实验设备采购问题,提高采购效率,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现将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在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在常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的规定执行。

    四、在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在常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